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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街东**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3时10分,犯罪嫌疑人相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88毫克/100毫升, 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87.7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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