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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省桦甸市残疾人联合会科员,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于2019年5月3日22时19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吉B****1号黄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在吉林市丰满区江湾大桥上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截获。经鉴定,相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为10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卷宗10-18)证实:证实:相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截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9mg/100ml。

2、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卷宗1、19-20)证实:相某某于2019年5月3日22时1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黄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在吉林市丰满区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对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卷宗2、33)证实:相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3)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卷宗21)证实:相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卷宗22)证实:相某某于2019年5月3日22时40分依法定程序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宗30-31)证实:相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9年5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6)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卷宗34-35)证实:相某某系有证驾驶,系吉B****1黄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车主,驾驶证及车辆记录无异常

3、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卷宗23-29)

证实:相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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