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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4********,汉族,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黑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瑞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的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后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相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相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的供述,证人顾某某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酒后驾车行驶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告人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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