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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吉林省镇赉县人,现暂住葫芦岛市高新园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01日19时50分许,相某某酒后驾驶辽P****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抚线430公里500米北侧老和台村路段200米(老和台村委会门前)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酒精测试仪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相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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