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12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判)、薛某某(已判)、相某甲、相某某,到胶州市**镇**村原村支部书记朱某某位于该村东南侧的房屋处,砸破朱某某家南屋窗玻璃后,将点燃的礼花弹投掷进朱某某南屋内,造成朱某某家南屋屋顶大部分PVC板被炸后脱落及部分物品损坏。经鉴定,该爆炸残留礼花弹中检出烟火药成分。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损失为价值人民币347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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