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商场**层**店内,犯罪嫌疑人相某某盗窃付某某(女,23岁,山西省人)放在货架上的手机一部(iphone XR,价值人民币3552元)。后被查获。现手机已退还,并获谅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商场**层**店内,被不起诉人相某某趁人不备,窃取付某某(女,23岁,山西省人)放在货架上的黑色苹果牌XR手机1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552元。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被民警查获。涉案手机及手机壳、手机卡已起获,并于2019年8月27日发还至被害人。

另,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相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证明案发及相某某被查获,相某某无前科劣迹及被害人已谅解相某某的情况;

4.价格认定结论书、苹果手机型号相关照片,证明涉案物品价值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赃物已发还至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