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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51********,藏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炉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的父亲在三十年前留了一支枪给相某某,相某某一直将枪藏匿在离家不远的一个山洞里。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公(甘)鉴(痕)字[2020]20918报告: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并如实供述枪支的来源,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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