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相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相某某共计办理十余套他人的公司对公账户,以四五千元钱的单价出售给丛某某等人获利。其中,2019年2月份,该通过韩某某(未查获)介绍从杨某某手中购买了2套杨某某本人办理的公司对公账户(包含: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和U盾),杨某某共获利4500元钱,韩某某获利2000余元,后相某某以五六千元钱的单价出售给丛旭东获利4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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