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永登县**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省某某在经营永登县**建材厂(时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劳动者阿某某等22人工资共计17.0279万元。2015年7月1日,永登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省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支付拖欠工资4万元,剩余13.0279万元逾期未支付。永登县公安局立案调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省某某逃匿。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省某某主动到永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13.027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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