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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2时许,瞿某某因酒后怀疑敖某甲等人辱骂自己,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一起到盘州市亦资街道育才南路**烤鱼点包房内将敖某乙、李某某、敖某甲等人打伤。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敖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已经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与瞿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敖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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