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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住如东县********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启东市县乡道农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9个标段的招标公告。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瞿某某等人为能承接上述工程,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租借资质分别参与投标。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等人采用统一安排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33.8687万元中标**镇标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1508.628159万元中标**镇二标段。瞿某某在投标过程中负责提供资金、提供车辆接送前来参与投标的人员等后勤保障。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于2019年3月向启东市公安局举报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接启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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