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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巷**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丽娜,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孙某某、冯某甲等人成立咨询公司,以兰州正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11日兰州梦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甲,孙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哈某某、师某某、张某某、谈某某、唐某某均为该公司员工。瞿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入职、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入职、张某某于2019年8月入职、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入职、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入职、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入职。

2019年11月初,陆某某通过冯某乙联系到孙某某,商议好购买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冯某乙负责召集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冯某乙召集到李某某、韩某某等20人;陆某某同时安排黄某某负责组织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并与孙某某对接;由孙某某所在的兰州梦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孙某某、冯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师某某、瞿某某、张某某、谈某某、唐某某等人,通过网上下载APP的方式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给每个法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一至五套不等,并许诺给每人相应提成。其中哈某某、唐某某主要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孙某某、谈某某、师某某主要负责购买虚假的公司地址证明材料,冯某甲、瞿某某、师某某、谈某某、张某某均负责开通对公账户。孙某某等人给李某某、韩某某等20人共注册61家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开通56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孙某某将56套开通对公账户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邮寄到陆某某指定的地点,陆某某又将所有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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