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15日1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驾驶悬挂皖19****变型拖拉机(其准驾车型为C1E,没有取得变型拖拉机驾驶证)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到平海线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盘西桥西侧路口左转弯时,该车前部右侧与由北向南右转弯被害人季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瞿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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