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U****号小型轿车沿永武一线往何村方向行驶,当晚19时许,当车行驶至行驶何村村口路段时,与沿永武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浙G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瞿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瞿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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