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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号,于20141022日因贩卖毒品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H****小型轿车在桐义线71公里800米浦江县黄宅镇金色海岸路段被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120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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