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吉首市**镇山城再生纸品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高)诉字[2020]024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带其儿子和侄女到**村一店子吃龙虾,期间被不起诉人喝了一瓶啤酒,晚上21时许驾驶湘******号黑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从曙光村出发沿G209国道行驶准备在吉首市西收费站上高速,当车辆行驶至吉首西高速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瞿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9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到案说明、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光盘二张。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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