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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漆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酒后驾驶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蒋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妙桥中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照、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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