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174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汉族,文盲,摊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庆桥附近,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争夺摊位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先将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推倒在地,后双方相互用手指指责对方时,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用牙齿将被害人李某某伸出的左手食指末节咬断。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人民币85000元的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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