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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路**园**栋**单元**层**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红枫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先后在清镇市农业局、水务局、财政局等单位办公室实施盗窃行为,盗得现金共计15130余元。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总价值为580元。

1.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窜至清镇市农业局五楼书记办公室,将被害人孙某某放于手提包内的2530余元现金盗走。

2.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窜至清镇市水务局三楼一间办公室,将被害人朱某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4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后瞿某某将现金取出自用,并将钱包丢弃。

3.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窜至清镇市农业局五楼局长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600元),后将现金取出自用,并将钱包丢弃。

4.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窜至清镇市财政局三楼一间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后将现金取出自用,并将钱包丢弃。

5.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窜至清镇市水务局二楼局长办公室,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00余元),后将现金取出自用,并将钱包丢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家人已向赵某某、张某某等5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鉴于瞿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家人已主动退赔赃款,弥补了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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