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上午7时许,程某某将摩托车停放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门附近,瞿某某见该车车钥匙未拔,将车骑回家中。当日下午,瞿某某经霍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归还被盗车辆,取得程某某谅解。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4753元。
瞿某某到案具有主动性,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已归还被盗车辆,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程其兰的陈述、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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