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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林**号**室。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附**号**造型店内工作时,乘被害人柴某某在店外抽烟之机,将柴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iqoo5pro型(12G+256G内存)手机盗窃后,于2020年11月21日将被盗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广武商厦一楼柜台的马某某。2020年11月23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8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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