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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大街**市场**汽修店,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12月,刘某某以在**小区有熟人买房便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甲购房款35万元、张某乙购房款45万元。瞿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的钱可能是骗来的情况下,为了能无息借用刘某某的钱来周转其汽修店,用自己的中行卡帮刘某某收取了该80万元骗来的钱。瞿某某将收取的80万元中的70.2万元分别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帐的方式给了刘某某,剩下的9.8万元自己用来周转其汽修店。

刘某某一开始拒不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已将所得赃款九万八千元退还受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瞿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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