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6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路**组**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楼**单元。2000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7日慈利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6日,郑某某、李某甲(均已不诉)相邀来到慈利县城找瞿某某购买冰毒,瞿某某将李某甲、郑某某二人带至其岳母租住的“金源宾馆”5楼租房后,将贩毒人员李某乙 (已起诉)叫来该房间,郑某某、李某甲从李某乙手里购买冰毒70克后回到张家界市,事后通过瞿某某的银行账号付给李某乙28200元毒资。另查明,李某甲于2019年先后向朱某某、龙某某多次贩卖冰毒,郑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贩卖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瞿某某是否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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