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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4********,苗族,高中文化,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街**号**栋**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1日,由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6月21日、9月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4月21日、7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向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伪造自己及他人的工作证明、工资发放明细等贷款资料,先后借用杜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舒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的名义在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瞿某某处贷款共计105万元。而瞿某某作为包收责任人未认真履职,在未对该贷款资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予以呈报审批,从而导致该笔贷款顺利发放。之后,又因向某甲、郭某某未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以上贷款形成不良。

直至2017年3月,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压不良”政策,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新上任行长唐某某在得知向某甲、郭某某二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借用他人的名义在行内共有385万元不良贷款后,遂与包收人瞿某某和返聘人员李某某商量后一致决定将该二人借名贷款整合后再以向某甲的名义发放一笔400万元的贷款用于归还该二人的不良贷款及利息。后该400万元的贷款又产生利息无法归还,唐某某遂与向某甲联系欲在其所借名的向某乙、向某丙原贷款上再增加一笔贷款,得到向某甲的同意后,再由向某甲说服向某乙、向某丙配合,同时又安排该两笔贷款的原包收人李某某以及瞿某某负责办理该贷款。之后,**支行以向某乙、向某丙的名义再次共发放75万元贷款,除归还原向某乙、向某丙名下的38万元贷款本金外,剩余的37万元全部用于归还400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2019年12月19日,瞿某某在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1月11日,瞿某某主动退赔60万元用于挽回银行的损失。

本院认为,瞿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有坦白和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瞿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赔60万元用于挽回银行的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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