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4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就一直持有一把改装射钉枪存放于家中。直至2019年4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从瞿某某家中提取了该把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瞿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瞿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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