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杨某某(已死亡)手中购买了一支火药枪来保护庄稼和打野猪等动物,因该枪损坏未能使用。后瞿某某又在古某某(已死亡)手中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瞿某某使用该火药枪到山上打野猪,后将该火药枪存放在其位于桐梓县**镇**村**组自己家猪圈旁简易搭建的住所内。2019年12月16日,桐梓县公安局在该住所内依法查获枪支嫌疑物两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约1458mm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无法确定长约528mm的火药枪是否为枪支。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瞿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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