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11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涞水县龙门乡龙门村村北山上放羊时捕获一只鹰,后在其家中喂养。2019年11月11日,瞿某某在本村被民警查获。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捕获的鹰为苍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该苍鹰已由办案民警放飞。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系初犯,其犯罪行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所捕获的苍鹰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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