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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11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不起诉瞿某某在涞水县龙门乡龙门村村北山上放羊时捕获一只鹰,后在其家中喂养。2019年11月11日,瞿某某在本村被民警查获。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瞿某某捕获的鹰为苍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该苍鹰已由办案民警放飞。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系初犯,其犯罪行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所捕获的苍鹰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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