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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10月20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社区**邻居蒋某某的菜地里发现了罂粟植株,为了给其婆婆治疗风湿病,便摘了两颗罂粟果实带回家中保存。2020年农历正月初、2020年农历二月底,瞿某某分两次将从蒋某某家菜地摘来的罂粟种子撒在**自己家两处土地内。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种植的罂粟部分已结果,部分还未开花结果,经现场清点,共计种植罂粟植株七百一十三株。2020年4月23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瞿某某家1号地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2.瞿某某家2号地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投案自首,其所种植罂粟原植物现已全部铲除。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种植的罂粟仅供自己家人使用,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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