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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28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甲(曾用名瞿某乙),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六月份,被不起诉人瞿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从卖家(微信号ch********)处购买二只亚马逊鹦鹉,卖家通过货车司机二次将亚马逊鹦鹉运至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高速口,被不起诉人瞿某甲二次至上述地点收取鹦鹉,后饲养于本区**小区****室家中。其中一只鹦鹉在收到货后不久便死亡,另一只亚马逊鹦鹉于2021年1月被被不起诉人瞿某甲家人放飞。经鉴定,被放飞的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亚马逊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徐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频、照片、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核查记录表,手机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瞿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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