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矣某某在其侄子家中吃饭饮酒,4月5日凌晨3时许发现其银行卡里面的钱被转走后其驾驶云******号面包车到春和派出所报警,在报警过程中民警发现其饮酒后驾车并通知交警来处理,至此矣某某被查获。经抽血检验,矣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43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