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矫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日期二次。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5月,丁某某使用大连***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的空壳公司)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联系,向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142500元,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利,被不起诉人矫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上述发票向公司提供,宋某某在明知系空壳公司的情况下,为丁某某的十余家公司申报税款、代领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矫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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