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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矫某某非法狩猎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矫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2********,汉族,专科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矫某某与妻子张某某驾车到桃山环山路游玩时,在桃山水库一道弯附近看见一陌生男子在路边的水沟内抓蛤蟆,矫某某上前与陌生男子攀谈,该男子离开时送给矫某某七只蛤蟆。随后矫某某从自己车内拿出钓鱼使用的抄网,在路边水沟内捕捞十只蛤蟆放到桶中,其准备驾车离开时,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抓获。该十七只蛤蟆除留取样本三只外,其余十四只均被放生。经鉴定,矫某某捕捉的蛤蟆为东北林蛙与黑龙江林蛙,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是矫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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