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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建军危险驾驶案)(石建军)(公开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藏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0********,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临潭县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临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夏某某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有丈夫石某某,沿临潭县八角镇方向驶往临潭县冶力关镇方向,途经八角镇牙扎村路段,将车辆交由饮酒后的石某某驾驶,经过牙扎坎监控路段时被抓拍,后继续行驶至冶力关镇喜泉隧道附近,石某某又将车辆交由夏某某驾驶,后车辆行驶到冶木峡隧道(原定新线177公里8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甘P*****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石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第一次饮酒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酒后驾车的行为在16时许,其二次饮酒时间是19时30分许,临潭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采取血样时间是21时05分。虽然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石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40mg/100ml,属醉酒。但是此鉴定结果是在被不起诉人二次饮酒后得出的结论。被不起诉人在驾车时是否醉酒仍然存疑,不能认定石某某驾车时醉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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