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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犯罪嫌疑人石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犯罪嫌疑人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商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伙同商某某趁农网改造施工队无人之际,将施工队放置在史老家学校空地处的100米电缆偷走,经鉴定价值3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 100米(照片)。2、书证: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前科查询证明各一份、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各一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村委证明一份;施工队史某某收条一张。3、证人史某某、宁某某、商某泰、商某林证言各一份。4、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供述与辩解各3份。 5、音像资料光盘一张。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石某、商某某已全部退赃,应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商某某所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系商堤口村扶贫项目。综上,本案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已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石某、商某某相对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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