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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乙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3月30日,石某某称是手机卡130******的机主,并多次向联通公司要求过户索赔,之后石某某同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开无牌照的白色丰田吉普车及车牌号码为辽KD22222的商务车停在联通公司大门,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出停车造成联通公司出入长时间大面积严重阻塞。石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石某丙前往联通办公室大楼,对工作人员进行跟随,*乙公司**阻止进办公楼后,发生口角,打落了一名**的帽子。经查,案发现场非人员密集聚集区域,案发日也无重大的公共活动,另130******原始机主身份为刘宏武,刘宏武1月22日至3月20日没有具体明确委托石某某等人到联通公司办理任何业务,但同意石某某、石某甲等人帮忙想办法解决130******手机号被他人过户一事。

本院认为,石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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