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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男性,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与被不起诉人石*当面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10分,被不起诉人石*和马**在宁县新庄街道“遇见KTV”喝酒后,石*独自驾驶其甘M9Z**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回****组家,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石*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次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石*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石*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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