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权,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48********,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爱心花园*号楼*单元***室,系金沟林场工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石某权,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27日,被不诉人石某权用自己家的旋耕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施业区228林班11小班和230林班24小班内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2.76亩用于种植水稻,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本院认为,石某权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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