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石某某(另案处理)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村上**组山坡上龙某某家山林里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赌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头,当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分得的800元赃款上交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骨牌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杨某甲、石某乙、杨某乙、石某丙等证人证言;4.付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付某某还具有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鉴于其具有以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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