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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广州**学院保安公司保安员,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路**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及同案人廖某某是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华立路**学院的保安员。2019年4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廖某某巡逻到**学院A1饭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曾某某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送外卖。石某某与廖某某上前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纠缠,其中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踢了曾某某腿部,廖某某与其拉扯,导致被害人曾某某的右小腿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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