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6日下午,李某某伙同石某某酒后窜至青岛市城阳区后田社区A区无故滋事,对社区保安实施殴打,并将社区监控设备、进出门禁损坏,价值约5200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石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虽然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李某某酒后实施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但是被不起诉人损毁财物的价值无法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达到2000元。综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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