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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现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省**市**区**)。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年**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作为**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有限公司**商签订了**物业协议,后因在**备案需要,****年**月**日**有限公司委托**公司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年**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陈某某(不起诉)等人私下串通,借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有限公司陪标,后于****年**月中标,中标价3726104.67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所欠**商全部款项,取得了谅解,同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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