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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现住贵州省南明区**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自己身份证件注册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该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后,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供述;

4.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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