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号**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5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10月13日、12月26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下发了规范拖拉机登记的规定, 2006年左右,原梁平县农机管理站按照该规定,要求上农机户的拖拉机必须符合市里出台的拖拉机目录和参数要求,梁平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的南骏牌货车因不符合参数要求,不能上农机户,应上交警户。
2012年初,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经营,为增加公司销售业绩,在明知**公司销售的货车不符合农机上户条件,且不能异地办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销售部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购买外省农机牌证,并以代办的名义卖给各购车车主。经查,自2012年初至2014底期间,**公司以代办名义从张某某处购得20余套农机牌证(一套农机牌证包含拖拉机行驶证一个、道路运输证一个及拖拉机牌照2块),并卖与龚某某等20余户车主。经鉴定,上述拖拉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系伪造。
2017年9月,部分在**公司购车并上户的车主因被交警部门查获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被处罚,并通过农机部门查询到其拖拉号牌并无注册信息,故向梁平区公安局报案。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月8日,石某某递交了**公司关于上户车辆假证的赔偿处理方案,并向梁平区公安局缴纳了10万元农机户善后保证金,用于处理购车车主赔偿的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拉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2.户籍资料、发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等笔录。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事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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