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白水县**乡**村**社。2016年8月21日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经审查查明:
2016 年8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陕A****P号轻型货车,沿大荔县**镇**村**组巷道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后方张某某所骑行的童车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该石认罪态度好,投案自首,民事赔偿全部到头,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二款29条之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石某某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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