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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房,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小区**号。2020年0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0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G号小型面包车沿江南大道由中兴桥往永和桥方向超速(经鉴定桂A****G小型面包车事发车速约为53公里每小时)行驶,适遇被害人陈某某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方向步行通过江南大道,由于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及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桂A****G小型面包车车头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造成桂A****G小型面包车损坏及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宁市交警五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石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医院等候,2020年8月18日,石某某经传唤到交警五大队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医院病历、死亡证明、和解协议、付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 ;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5.  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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