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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108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村,现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0时许,在济源市济阳路与玉川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段,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豫U5****/豫H****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阳路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违反让行规定,与被害人牛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济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牛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石某某报警,并配合民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石某某与牛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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