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某从辰溪县**村驶往**集镇方向,途径在田湾镇杨梅坳丁家溶村路段时,因雨天未降速行驶、绕越路面石堆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到道路下方的小溪中,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驾驶人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死者亲属赔偿丧葬费、赔偿金1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