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5时20分许,石某某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G303国道1310KM+760M处(路口)时与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红色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7日阿巴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某某应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那某某负次要责任。石某某不服申请复核,2018年12月1日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撤销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525221201800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调查,经阿巴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调查后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某某应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那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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