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湘ER****面包车途经新化县**镇**社区**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认定,石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救助被害人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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