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3811,汉族,大学本科,安徽铜陵**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社区**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00分许,石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铜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场公交站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方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认定,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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